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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態


撰稿者
蔡佩穎
內容

什麼是聚落型態呢?根據1953年Gordon R. Willey在Prehistoric Settlement Patterns in the Valley, Peru.一書中對聚落型態所下的定義:「人類對自己所居住的地面上所做的各種處理方式,包括了房屋的形式、房屋的安置模式,以及與社群生活有關之建築物的性質及安排方式」,而知名考古學家張光直先生也沿用這樣的概念,認為所謂的聚落型態,就是人類對於自己所居住之地景的安排,而這種安排是與物質環境息息相關的(Chang:1958)。由上述學者的定義,我們可以大概了解,聚落型態就是人類對於自己居住環境的一種安置處理方式,就像現在我們所居住的都市、城鎮或村落一樣,過去的人也有類似的居住模式,而人類通常會根據他們所處的自然環境條件、自己所具有的建築技術條件等因素,對居住環境進行各種最適宜人居的安排。

考古學為什麼要研究聚落型態呢?因為聚落型態可以反映出人類如何依據所處的環境,以及自己所具備的條件來安排自己的居住環境,可以說是一種人類文化與自然環境與生態間互動的證明,同時也可以看出建造者所使用的技術程度、居住者對於居住環境的概念、群體互動與社會控制力等各種制度,而這些因素是如何影響聚落型態,也都會反映在考古資料上,所以聚落型態是人類行為許多資訊的來源,提供人類在環境進行各種活動的直接證據,可以提供考古學者研究過去人類社會的經濟、社會、政治組織等面向。而考古學要怎麼研究聚落型態呢?{1203:張光直}先生認為可以先從聚落單位的整理開始著手,也就是以過去居住在遺址中的人群為主體,辨識出哪些空間是同一個社群在日常生活中活動的範圍,例如有一些家屋、穀倉、工作坊、墓葬聚集在一個村落或城鎮的範圍內,彼此間雖有一些空間上的距離,但都還包含在一個社群日常活動的範圍之內,那麼我們就可以說這些空間單位是屬於同一個聚落單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必須考慮到這些空間是不是在同時間被人群所使用,也就是需要分析它們的年代及內涵是否顯示了一個群體在同一時間的活動,因此在同一個聚落單位之內的遺物與現象應該是居住在此的人群在同時間活動所留下的痕跡。

而在一個「同時間」的聚落單位中,人類會因為活動在空間上所需要的條件、與自然環境間的聯繫,以及人群之間的關係與互動,來選擇活動地點,所以考古學者在確定一個聚落單位的範圍後,必須討論在這個單位內各個活動地點間的關係,也就是探討一個聚落內部的佈局型態,這可以反映出人類在裡面進行的活動以及他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互動。接下來就必須將研究範圍擴大到較大的「區域」上,討論在一個廣大的區域中,許多同時間的聚落單位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互動或關聯,這可以提供考古學家將視野放大到區域研究上;考古學研究在聚落型態上還有一項特點,也就是可以處理時間深度上的變遷,不管是不同遺址經過長時間在聚落型態上的變化,或是同一個遺址在長時限內展現了聚落型態的改變,這都是考古學可以研究分析的重點。

由此可知,分析聚落型態可以提供考古學者許多面向的資訊,因此聚落型態可以說對考古學研究有相當大的幫助,如果考古學家能夠將聚落型態與其他如生態、地理環境、人口、生業型態等資料綜合研究,想必可以更為貼近過去人類的生活情景。

參考來源
1、張光直 1999 <談聚落型態考古>《考古學專題六講》台北縣板橋:稻鄉出版社 Chang, K. C 1958 Study of the Neolithic Social Grouping-Example from the New World.
資料來源
文化部台灣大百科全書提供
最終編輯日期
20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