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社
「舊社」一詞為日治時期學者所創用,如移川子之藏等人在《台灣高砂族系統所屬の研究》中,就以舊社指稱各原住民族群口傳中的早期社址,視其為原住民文化歷史發展的一部份,因此在族群遷徙及文化變遷的研究上均有相當意義(吳佰祿,2005: 1-2)。吳意琳的定義則將舊社定義為現存部落耆老記憶中還追溯得到,或在部落口傳歷史中還能查訪到傳承關係的昔日居住地(吳意琳,2003: 47)。曾振名則將舊社與考古遺址劃分為二,將前者討論的範圍限於正在進行掩埋歷程,但仍裸露在地上之廢棄村落(曾振名,1995:206)。近來吳佰祿更以專文討論舊社的定義,他從民族學的角度指出在政治史上,舊社指涉的是原住民脫離其傳統部落形態,被納入更大的行政管理結構之中,部落基本組織改變之前的「內緣族群」時期;而文化史上,則多指涉原住民「內緣族群」特性逐漸被區域性的外來文化符碼所掩蓋,造成整體文化傳統變遷之前的「本土文本」時期。他也指出考古學中的舊社較具有文化史的意義,配合台灣的研究階段或可籠統地定義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連續性,且在文化內涵上具有大體統一性的早期原住民聚落遺留單位(吳佰祿,2004:35-37)。
這些定義彼此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移川與吳意琳是以族群歷史記憶的可追溯性作為劃分的標準,曾振名的定義則以掩埋狀況而定,吳佰祿的定義角度又不同,廣泛指涉受外來影響之前早期原住民的聚落遺留。筆者認為遺址的掩埋狀況因遺址的內容與外在的堆積狀況而定,並不是一種很好的分類方式。至於移川與吳意琳的指涉背後所重視的研究意義均是過去原住民的文化史,在這個前提之下,無論族群記憶是否包含,以考古學的立場,似乎都可以放入討論研究的範疇中,至於以受外來文化影響與否作為分類依據,似乎忽略了正常情況下人群本來就是不斷接觸互動的事實。因此,筆者認為舊社討論的範疇,應該包含所有原住民的早期社址,無論其是否在記憶範圍之內,通常皆能歸出其基本所屬文化群者。
2、2005〈舊社遺留及舊社研究的初步探討〉,《國立台灣博物館學刊》58(2)∶1-24。
3、吳意琳 2003〈銜接過去與現在環節—原住民舊社遺址研究〉,《文化視窗》57∶46-49。
4、曾振名 1995 〈舊社遺址的調查與維護〉,收錄在《地方考古人才訓練班(第二期)實錄之一:講義資料彙編―課程講義》(未出版),邱水金編輯,宜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頁205 –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