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型遺址
在Binford於1980年發表有關狩獵採集社會在空間使用上的重要文章之前,所有考古學者所討論的考古遺址性質的定義都是差不多相同的—人們在某一特定區域中生活,並進行各種活動。但是自從Binford的文章提出後,學者們開始注意到,遺址可能因為其空間中所進行的活動不同,或是因不同季節對遺址的使用有別,會造成不同性質的遺址,因此,考古學者開始針對在遺址中所進行的主要活動,來區分出更細緻的遺址概念。
目前在台灣所發現的遺址,因為部份資訊的缺乏,因此能夠詳細分類其活動的遺址並不多,大部份都還是屬於廣義的居住型遺址,也就是史前人們在該遺址停留一段時間,並進行生業活動,但是否以該地點為居住的中心,而以附近地點進行暫時的生業活動,形成較為狹義的居住型遺址,目前還沒有明顯的區分。
目前台灣比較大型的居住型遺址,例如卑南遺址,十三行遺址等,一方面可以從大量柱洞等明確建築結構證明長時間行為的存在之外(連照美&宋文薰2006:62- 113,154-207;臧振華&劉益昌2001:34-39),一方面大量且有明確定年的墓葬也可能可以說明該處為當時人群居住活動的中心(這當然也必需要注意到此一群體的特性,是否會將埋葬區與居住區互相結合,還是會刻意分開)。不過,仍必需注意的是,是否有多次佔居或重複佔居的行為存在。因為不同的群體可能會有不同的空間利用方式,因此可能對甲群體來說,該遺址是居住的地方,但乙群體卻不是,如果有不同群的人都將此地視為居住的主要地點,那並不影響此遺址為居住型遺址的分析方式,只是不同的群體可能有不同的空間運用或禮俗行使方式,但遺址的性質是用來作為主要居住的處所卻是相同的。
2、宋文薰&連照美 2004 《卑南考古發掘1980~1982》。台北:國立台灣大學。
3、連照美&宋文薰 2006 《卑南遺址發掘1986~1989》。台北:國立台灣大學。
4、臧振華&劉益昌 2001 《十三行遺址搶救與初步研究》。台北縣:台北縣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