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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頻道

史前館的藏品分級

文/王勁之‧圖/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博物館進行藏品分級工作,主要是基於文物保存維護資源的有效分配,對於重要藏品的使用與管理,也會有更多必要的規範與限制。除了博物館本身對於藏品分級所制訂的典藏管理制度,公立博物館的典藏品也屬於國有財產,並同時適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為能因應這些規範,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前館)的藏品分級可分為三套系統:(1)館內分級;(2)文資分級;(3)財產分級,分別介紹及說明如下文。

(1)館內分級

公立博物館依設立宗旨及屬性,制定蒐藏政策及蒐藏範圍,並據以進行蒐藏工作。經由各式蒐藏途徑所取得的物件為蒐藏品,經過嚴謹的評估審議程序,判斷是否值得入藏之後,方可成為博物館的典藏品。因此史前館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典藏管理制度,規範有關評估入藏、登錄編目、盤點、貸出使用及註銷的作業規定。

本項所謂的「館內分級」,便是源自與「藏品分級」相關的一些館內規範,主要可見於〈標本蒐藏管理要點〉及〈蒐藏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的內容。〈標本蒐藏管理要點〉於2004年訂定實施,曾在2010年、2013年進行修訂。該要點的第二項內容中,明訂蒐藏範圍為考古學、人類學、自然史三個領域,因此史前館的藏品可區分為考古學、人類學(民族學)、自然史(環境史)三大類別。

此外,在〈標本蒐藏管理要點〉的第四項至第六項條文,及〈蒐藏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第三項至第五項內容,則架構出史前館的藏品分級作法及使用管理規範。經由採集、出土或採購、捐贈等管道所取得的各類蒐藏品,經過館員的研究與評估之後,會提出藏品分級建議並申請入藏,提交至「蒐藏審議委員會」辦理入藏審核,同時進行分級審議,從而確認藏品在館內的分級身分。

入藏的分級建議及核定,可區分為「典藏品」、「研究性標本」及「教育用品」三類,並分別規範其使用、管理及註銷的方式。「典藏品」一旦經入館登錄列帳後,便應永久保存典藏;「研究性標本」則主要作為學術研究、科學分析與參考比較用;「教育用品」為教學示範用,可提供學員或觀眾實物操作與觸摸體驗。

(2)文資分級

本項「文資分級」源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及其相關子法。史前館的藏品對應到《文資法》,屬於有形文化資產中的古物,即「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文資法》在2005年修訂後,其第63條提到:「古物依其珍貴稀有程度,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同年公布的《古物登錄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也規範了上述一般古物、重要古物與國寶的分級標準。現行的《文資法》為2023年修訂,在第66條規定:「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2017年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9條則進一步明定了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之可行方式。2019年的《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內容中也載明了一般古物、重要古物、國寶的指定、廢止及變更所應符合之基準與程序。

承上所述,因此史前館在「典藏品」這個層級內,涉及《文資法》的典藏品可再區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三種級別,其分級與指定程序,便依照《文資法》的規範執行。

涉及《文資法》的典藏品可再區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三種級別(史前館官網截圖)

涉及《文資法》的典藏品可再區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三種級別(史前館官網截圖)。

(3)財產分級

「財產分級」是藏品涉及到《國有財產法》及其衍生規範所進行的分級。依據《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的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不動產,係指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動產、不動產,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之財物,經管理機關認定具有珍貴保存價值者…」。

換言之,公立博物館或蒐藏機構無論是使用預算購置藏品、接受受捐,或研究人員採集所得的蒐藏品,皆視為國有財產,必須受到國有財產法的規範;且經指定或登錄的文化資產或是管理機關認定有珍貴保存價值者,皆屬珍貴動產。因此,史前館藏品在「財產分級」中,可區分為「國有財產」及「珍貴動產」。所有的典藏品都必須登錄為「國有財產」,具有特殊考量或具備「文資身分」(基於《文資法》指定的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則必須列為「珍貴動產」。

典藏品「複串琉璃珠項飾」,亦屬「財產分級」下的「珍貴動產」(史前館典藏照)

典藏品「複串琉璃珠項飾」,亦屬「財產分級」下的「珍貴動產」(史前館典藏照)。

並行的三套藏品分級系統

在上述三套藏品分級系統中,「館內分級」是最適合史前館藏品性質的分級標準,能夠同時兼顧藏品保存、研究及展示運用的實際需求。而「文資分級」與「財產分級」則是與外部法規適用關係下的必要磨合。

實際上,現行《文資法》分級制度的思維傾向及預設,對於某些性質的博物館難以全盤適用;而以「國有財產」的概念來規範博物館中的藏品,同樣也可能造成使用及研究的不必要限制。舉例來說,自然史博物館的生物標本,若因研究需求要進行破壞性檢測,便會發生與文資相關法規的「永久收藏」或財產相關法規的「不得毀損」精神有所牴觸的情況。史前館在考古學及自然史這兩個藏品類別的使用需求,也有類似的困境。

許多博物館的典藏管理人員一直深知這些問題,原本曾寄望能於《博物館法》中設置獨立的規範進行解套。但2015年《博物館法》及之後其子法陸續公佈實施後,未能有效處理這些狀況。無論是《博物館法》的第9條:「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或者在2016年的子法〈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與國有財產相關的內容中,我們都可發現《博物館法》不但沒有處理不同類型博物館所面對的問題,反而是更加深了與《文資法》及《國有財產法》的扣連。對於這樣的結果,在討論「藏品分級」這個議題時,就必須非常注意與這些規範的適用關係,這也是史前館並行三套「藏品分級」系統的主要原因。

(本文作者為史前館研究典藏組研究助理)